不起诉决定书(张某诈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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