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邢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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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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