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刑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上诉人申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这种法定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予以诉讼权利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振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振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尤振利有自首情节、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尤振利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理赔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费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已经和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申请撤回附带民事告诉以及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告诉。二、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附带民事上诉。三、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张柏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341402.59元、丧葬费159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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