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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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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钦州市**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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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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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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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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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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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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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灵山县**投资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灵山县**投资有限公司、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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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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