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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