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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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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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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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