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1.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街道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是为证明租房情况,但并无租赁协议、租赁房屋产权证以及交纳租金等证据予以印证,对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2.南城县株良镇毛家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广西的事实,对该份证明,本院不予采信;3.黄元欢和杨秀明的结婚证不能证明易某某的房主是黄元欢和杨秀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遗漏了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南城县××××号属于城镇规划区的事实。人保财险周口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上诉人易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易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居住地株良镇毛家坪村在城镇规划区内,且该村被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标记为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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