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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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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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