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受害人谅解、赃款已全部追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受害人谅解、赃款已全部追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D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正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正全不起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47********,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文盲或半文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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