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