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韦某甲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韦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韦某甲砍伐林木目的是为了种植果树,主观恶性不大,并已在滥伐林地上种植了柑橘,复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肆意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甲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韦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韦某甲砍伐林木目的是为了种植果树,主观恶性不大,并已在滥伐林地上种植了柑橘,复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伐区在自己的责任山内**后种植经济林,属原地复绿,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肆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悔罪表现,愿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现已种植上油茶树,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3921立方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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