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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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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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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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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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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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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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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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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琐事而起,且董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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