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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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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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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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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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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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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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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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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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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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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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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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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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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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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行使司法裁量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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