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赌资61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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