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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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