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的我没有逆行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给被害人邓某赔偿9万元,已全部履行,且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蒋征宇代理审判员 董玮代理审判员 袁婷 书记员: 李姝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已报废机动车,挪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中忽视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后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时速、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朱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朱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朱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应予支持。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量刑过重的辩解,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某具有的法定情节已作出客观认定,且量刑适当,对李某某所提辩解不予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是在其居住地小区院内被抓获,其的行为不应认定是自动投案,对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滨 代理审判员 张国栋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刘某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齐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幅度内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军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进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二及的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民事审判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害人李某乙表示对被告人赵进喜表示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进喜的指控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2均无证据支持,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3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其他后果,且在庭审中其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良经济损失7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郝文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王某受伤,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无责任。原判认定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唐山市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结论董某的伤情为重伤,但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轻伤鉴定是综合董某的整个伤情作出的鉴定,在鉴定中明确说明被鉴定人颈椎异常表现为伤病共同导致的结果,且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最终鉴定结论为轻伤。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故认定董某的伤情为重伤的证据不足,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某上诉所提董某误工费及护理人员误工费的工资证明均是虚假证据,致其多支付赔偿款数万元;认定董某的误工时间到2008年5月13日错误,应计算至2007年5月15日的理由。经查,董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供了其及董天庆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完税证明,能够证明其误工损失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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