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现撞倒被害人后逃逸,之后被告人贾某某在次碾压被害人,在事故中被噶人贾某某比照被告人赵某某起的作用相对小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法庭上认罪,悔罪,故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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