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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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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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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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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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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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