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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占用的林地只是用来备用取土,且部分林地是为村民修路,造福于民,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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