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蓝色华为牌手机系犯罪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宽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盗窃数额为2800余元,超盗窃罪定罪数额不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宽从轻处罚情节:盗窃数额超过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不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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