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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扣押的红米牌手机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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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被扣押的OPPO牌手机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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