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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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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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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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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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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冼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冼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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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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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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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方某乙故意伤害案)_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方某乙故意伤害案)_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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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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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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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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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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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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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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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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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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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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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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