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本案查扣的手机应作为物证移交本院档案室保存。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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