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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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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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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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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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