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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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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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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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