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本案被盗物品价值不大,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和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农用四轮车发还被不起诉人夏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积极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熊某某的行为已得到失主及其监护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潘某某监护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盗窃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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