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0.823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缴纳补植复绿款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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