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中,其中第二起、第四起因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已删除诈骗微信、闲鱼账号,无法证实实施诈骗行为的系刘某甲本人;第六起,被害人丁某某证实诈骗的闲鱼账号tb49*******、微信账号wenkai****,但未查明是否系刘某甲注册使用;证人刘某丙证实一个微信账号为nah******的人让其将蜜蜡手串发给新****,并提供丁某某电话1370990****(与被害人丁某某电话号码一致),该微信号码对应身份信息****,据此,应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系廖某某所为;第一起、第三起、第五起事实中,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证实诈骗微信号为zhenz****,但未查明是否系刘某甲注册使用;第一起诈骗闲鱼账号“王**”,刘某甲曾供述其使用过该闲鱼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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