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谷某某现已给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95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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