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交通肇事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公诉机关从轻处罚的建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