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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虚开金额较小,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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