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