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已在一审期间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寄送的书面意见,相关陈述内容并未明确构成管辖权异议,而属陈述其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存在困难的答辩意见。而根据《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相关规定,上诉人已同意将其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地址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送达地址,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将高利贷款混淆为信用卡纠纷并要求被上诉人就其诱惑高利贷款的行为进行道歉,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现金分期业务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已在一审期间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寄送的书面意见,相关陈述内容并未明确构成管辖权异议,而属陈述其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存在困难的答辩意见。而根据《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相关规定,上诉人已同意将其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地址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送达地址,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将高利贷款混淆为信用卡纠纷并要求被上诉人就其诱惑高利贷款的行为进行道歉,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现金分期业务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已在一审期间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寄送的书面意见,相关陈述内容并未明确构成管辖权异议,而属陈述其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存在困难的答辩意见。而根据《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相关规定,上诉人已同意将其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地址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送达地址,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将高利贷款混淆为信用卡纠纷并要求被上诉人就其诱惑高利贷款的行为进行道歉,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现金分期业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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