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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