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手机一部,依法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合肥市**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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