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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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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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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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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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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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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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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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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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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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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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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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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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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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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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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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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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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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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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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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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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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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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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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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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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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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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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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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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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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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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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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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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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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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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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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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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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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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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8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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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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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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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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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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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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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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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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