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甲、肖某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肖某甲、肖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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