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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作案时已年满70周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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