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蓝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