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环境污染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作案动机系出于为女儿筹集医药费,作案时间不长,获利不大,又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金 华市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作案动机系出于为女儿筹集医药费,作案时间不长,获利不大,又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及浙G5X****货车一辆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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