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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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3)已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有悔罪表现;(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及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某某;根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喻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修复受损公益并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红、赵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某某并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渔业资源修复。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赵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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