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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鲍某甲系初犯,涉案汽枪置于家里把玩,未发现该汽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综上,对鲍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