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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挪用资金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挪用资金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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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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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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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姚某某职务侵占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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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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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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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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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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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职务侵占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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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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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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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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