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第一、双方系退休同事、邻居,纠纷因日常琐事引起,犯罪主观故意较轻;第二、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胡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第三、胡秋某某系初犯,具某某情节,并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以暴力方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系老年人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调解等情节,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家庭纠纷,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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