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系初犯,有坦白、付清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某某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东阳**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