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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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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唐竑铭)(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唐竑铭)(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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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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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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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朱某)(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朱某)(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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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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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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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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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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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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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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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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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系初犯,有坦白、付清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某某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东阳**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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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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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盛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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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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