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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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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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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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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葛某进)(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葛某进)(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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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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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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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出售他人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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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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