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串通投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第二、陈某某主观上仅是为了招标能正常进行,且中标后也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未给金华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研究院造成损失;第三、陈某某归某某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第四、陈某某自愿认某某,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并有积极的悔罪态度;第五、陈某某系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业务三部的工作,系公司重要的管理人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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