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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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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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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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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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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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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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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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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认定赵某甲犯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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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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