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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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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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