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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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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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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峰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秀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被害人万某珍相撞,致万某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驾车逃逸后又返回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且其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元”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的行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系初犯、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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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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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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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丽娟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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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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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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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敏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敏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敏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敏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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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构成逃逸。高某某在事发后第二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经查,高某某在事发当日系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未充分履行抢救义务,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但其自身既没有报案,也没有主动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且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表示其离开现场的原因之一是喝酒了,害怕交警队查出来,就一直没有报案。因此,主观上高某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既无报案,也没有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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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雨天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结合本案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受偿情况从轻处罚。因在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的财产已经公安交警交予其亲属领取;被抚养人梁某甲已年满18周岁,被害人梁某某之妻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尚不存在被抚养情形;处理丧葬事宜中的花费属丧葬费的范畴;梁某某生前所购买药品费用及其精神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盛某某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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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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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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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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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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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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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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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春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曹春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春元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春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春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春元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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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宣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宣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具有自首情节及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撞到被害人林春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春某是站立行走的状态下被琼ART179号小型客车前车头右侧部位碰撞到其身体后侧部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主观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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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遇雨天天气夜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洪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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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遇下雨天气,在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肇事逃逸后返回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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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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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宁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宁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宁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宁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宁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宁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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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束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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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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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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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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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吉家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吉家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万贤 审 判 员  潘心情 代理审判员  雷琼艳 书记员:陈焕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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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侯某某积极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能够积极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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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逃逸后又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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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应采纳。肇事车辆×××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依法应给付机动车强制险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委托父亲报警的同时在现场等待,在交警到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1家属能够主动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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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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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刘某2、刘某3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确定被告人汤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此之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已赔偿部分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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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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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忽视交通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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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董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董某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董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董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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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所提愿意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以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鉴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某家属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周某某适用缓刑,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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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肇事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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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犯罪行为给上诉人仁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白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关于上诉人仁某某所提应依法判令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为被害人生前的被扶养人,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此部分费用未予调整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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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要求赔偿医疗费6617.85元,有票据支持,应予保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年*20年),符合城镇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应予保护;要求赔偿丧葬费28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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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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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负担主要(70%)民事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按辽宁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07148元(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9082元×20年×70%),丧葬费人民币17289元(24,555元×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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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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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除法定赔偿数额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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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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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尚某于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2、李某、刘某、杜某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尚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尚某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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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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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滕某某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因原审被告人滕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上诉人刘凤英提出的原审被告人滕某某撞人后逃逸,属逃逸致人死亡,应对其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被害人冯某甲被原审被告人滕某某撞伤,龙某某发现后将冯某甲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冯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不属于因行为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或延迟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上诉人刘凤英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刘凤英提出的原审被告人滕某某对民事部分没有赔偿,没有悔罪表现,应从重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考虑原审被告人滕某某肇事后逃逸,民事部分未赔偿等情节,上诉人刘凤英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刘凤英提出的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滕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数额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请求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均已保护,上诉人刘凤英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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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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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了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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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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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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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毕亚杰从车上坠落后被车门的右侧部位撞击。此时,毕亚杰相对吉CK04**号车属于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不足的部分为406483元(526483元-12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0元。对仍不足的部分206483元(406483元-200000元),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巩珂琪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虽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有严重的心脏病,可能是因为心脏病犯了。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巩珂琪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巩珂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206483元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巩珂琪系承包关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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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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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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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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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郑某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1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郑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积极救治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其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1及其亲属在审理期间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结合被告人郑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1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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